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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机械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的决定

2011-10-14 19:54:55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机械工程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组长:王友华

副组长:徐维雄、李仲清

  成员:陈建武、许志敏、李俊、张星、王仲宙、徐英杰、陈秋云、庄且静

2011-10-14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认定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S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取得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及不良的记录;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5.能够积极参加学院、系部举行的各种义务活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

我院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档管理,依据困难程度及其综合情况,将经济困难学生分A、B、C、D、E五档。各档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为:

A档: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方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学生本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万元以上,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B档:单亲家庭;父母双下岗且仅有很少的经济来源,学生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父母中有一方长期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C档:家庭因水灾、旱灾、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系亲属遭遇交通等意外事故(需有交通部门或其他证明),直系亲属或学生遭遇较大疾病(需有医院费用证明材料)。

D档: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没有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经济条件差,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一般在9月份,包括新生在内)都必须集中认定一次,参加认定的学生必须提交《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不参加认定或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不能享受国家、学校、社会等专门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资助项目。

2.9月份入学后,学生根据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标准,填写《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系(院)提出经济困难资格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相关困难证明的材料。

3.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供的信息及困难证明,对申请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组织初审和民主评议,推荐困难档次。

4.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在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开展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附件3)。

5.系(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分档后,要将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系(院)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系(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系(院)上报材料,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确认并审批认定名单及档次,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我院在籍学生的所有权利。

2.依据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现有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勤工助学、企业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贷款、各项社会资助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七、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及偿还助学贷款;

3.积极参加学院安排的义务活动;

4.履行在校学生的其他义务。

八、申请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终止贷款、勤工助学、参评助学金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提供虚假的各级有关部门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的;

3.恶意拒绝参加学院安排的义务活动的;

4.主观学习不努力,受到学院学业警告处理;

5.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的;

6.享受学院各项困难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另做他用的;

7.故意或恶意拖欠学费的。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系(部)应通过问卷、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的调查,对突出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额。情节严重的,学院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会议室评议小组成员应遵守学生资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涉及违法违纪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校内所有关于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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